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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笔试
1.开考比例。每个职位选聘人数与报考人数比例须达到1∶5方能开考。对报名人数未达到笔试最低开考比例的职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后,可以降低开考比例、核减选聘计划或取消。
2.笔试科目及范围。
⑴公开选聘笔试共两科,第一科为公共基础知识,第二科为申论或专业知识,均实行百分制。
⑵考试范围、内容根据选聘职位的工作规范要求确定。公共基础知识考试范围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知的政治、法律、文史、哲学、行政管理等常
识。专业知识考试的内容以岗位所需专业知识为主。
⑶笔试时间和地点。笔试时间为8月8日,具体时间及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上载明的为准。
(四)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形式,面试内容主要测试履行岗位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试题命题参照笔试命题实行。
1.面试的对象确定。面试的对象,根据折算后的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选聘人数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确定。笔试中有缺考科目的考生不得列
入面试对象。选聘职位面试对象达不到选聘计划1∶2比例的,核减选聘计划。核减计划后面试对象仍达不到选聘计划1∶2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面试对象。对于经批准低于比例开考或者实际参考人数比例低于1∶5的岗位,考生至少有一科笔试成绩要达到该科目参考人员(2人及以上)平均分或60分方可进入面试,岗位报考人员达不到平均分或60分的,取消该岗位选聘计划。
2.等额面试须达到合格分数线。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选聘人数相等的,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必须不低于当场(同一场次、同一面试考官组、同一套面试题本)实际参加面试人员的面试平均分或及格分(60分)以上方可作为考核体检对象。
3.面试成绩。面试成绩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和去掉一个最低分,取有效分的平均分计算。
4.面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五)成绩合成和排名
1.成绩合成。
⑴笔试成绩=公共基础知识×50%+申论(专业知识)×50%;
综合成绩=笔试成绩×60%+面试成绩×40%
⑵笔试成绩、面试成绩、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2.成绩排名。
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进行排名;笔试成绩相同的,按公共基础知识成绩进行排名。
(六)体检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选聘职位计划数与体检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标准和有关要求参照《湖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项目与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手册(试行)》执行,另外加尿液毒品三项检测。体检人员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体检结论公布之日起7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不按规定要求进行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报考人员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考察
根据体检结果等额确定考察人选。考察的重点是应聘者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遵纪守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等情况,并对考察对象的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工作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实施。
(八)公示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笔试、面试、体检和考察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并将拟聘人员名单及相关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关资格材料报市人社局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反映拟聘人员有不符合选聘条件情形的,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纪委监委驻市政府办纪检监察组调查核实,并依规进行处理。体检、考察或公示不符合要求的应聘人员,不予聘用。因体检、考察考核、公示不合格或放弃而出现的岗位空缺,名额不递补。
(九)试用
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拟聘人员,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开具《公开选聘工作人员试用函》,对拟聘用人员进行试用,试用期为三个月。
(十)聘用
对试用合格的拟聘人员,按程序办理进人手续,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人事关系,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合同鉴证。考生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顺利办理聘用手续的,由考生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