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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调动
考察合格后,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分别办理相关手续。调档(商调)函发出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动手续。因调动人员的原因逾期者,视为放弃。
四、其他事项
(一)回引工作在编制、职级职数、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立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开展。
(二)回引工作常态化开展,报名人员对提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沙工作意愿征集表》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资格审查贯穿回引工作始终,任何环节发现报名人员弄虚作假或不符合回引条件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回引资格,责任由报名人员自负。
(三)回引人员调入乐山市沙湾区工作后,在乐山市沙湾区最低工作服务年限为5年,期满后方能申请调离乐山市沙湾区。
(四)本公告由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组织部和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执行。
五、咨询方式
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组织部:0833-3441383;
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833-3432456;
电话服务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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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组织部 中共乐山市沙湾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乐山市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6月19日
原标题: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 面向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征集回沙意愿的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shawan.gov.cn/swq/xxgkml/xxgkcontent.shtml?id=20200619123030-833267-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