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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根据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司发〔2015〕54号)要求,州司法局决定面向社会公开选任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公开选任甘南州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60名(含需重新确认的3名原人民监督员),主要监督州人民检察院和县(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名额分布如下:州直12名,合作市6名,夏河县6名,玛曲县6名,碌曲县6名,临潭县 6名,卓尼县6名,迭部县6名,舟曲县6名。
二、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年满二十三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中国公民;
4.遵守法律,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
5.了解和熟悉法律,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
6.身体健康;
7.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应在本州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或者开除留用的。
(三)下列人员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任职期限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州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
四、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6年3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