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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考察和体检
根据考试总成绩,分岗位由到低分按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如同一岗位中出现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相同时,按笔试成绩进行比较排序;笔试成绩仍相同的,按预先规定条件或加试办法比较排序。
考察、体检时先按1:1的比例进行。因考察、体检不合格和弃权造成空缺的岗位,可从应聘同一岗位进入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按总成绩从到低分依次等额递补。拟聘用人员名单一经公示,不再进行递补。
对公示后无故放弃聘用资格的应聘人员,将被记入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
考察工作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可采取多种形式,全面了解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是否存在回避情形和历年年度考核等方面的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岗位招聘条件,提供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考察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由市招聘主管机关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弃权。
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时,对于已经怀孕的应聘人员,可延期进行妇科和X光等项目的检查。
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名单、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考察体检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及有关信息在“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布。
六、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符合聘用条件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聘用人员办理有关调动手续后,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新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为6个月。新聘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继续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仍回原单位工作。
七、其他事项
1、招聘专业以应聘人员所获毕业证书上注明的专业为准。
2、应聘时学历、学位等应聘条件需符合对应关系。
3、关于“2年及以上”的界定,是指公务员(参公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至报名首日止,足年足月累计时间2年及以上。
公务员工作经历,是指在我市各级公务员(参公人员)岗位上的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事业单位工作经历,是指在我市各级已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岗位上的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4、国外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应聘的,其专业是否符合招聘专业要求,需经招聘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比对其所学主干课程与招聘专业国内主干课程是否基本一致后确认。
5、从事某方面工作年限界定,是指与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被公务员录用、事业单位聘用后从事某方面工作的时间。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能作为工作年限。工作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计算,时间截止到报名首日。
6、未明确的时间计算截止日均为报名首日。
7、应聘人员如果认为招聘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影响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行政行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淄博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咨询、监督电话及其他
咨询电话:
市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0533-2791826
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0533-3184072
监督电话:
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第四纪检组、监察室0533-2312318
本次事业单位公开遴选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面试辅导班。
本公告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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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淄博市委组织部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