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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中共新县县委巡察工作机构的通知》精神,经县委同意,决定面向全县公开遴选县委巡察机构一般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一)职位一:面向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县直单位公开遴选县委巡察办工作人员3名,为行政编制,编制列入县纪委;
(二)职位二:面向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县直单位公开遴选县委巡察组工作人员8名,其中,财会金融专业类4名,法律专业类4名,为事业编制,编制按比例分别列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
以上职位、类别若报名人数低于规定比例的,按规定相应核减该职位、类别遴选人数。
二、遴选条件和范围
(一)基本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对党忠诚,品行端正,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2、勤奋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绩突出,办事认真、群众公认;
3、中共党员;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0年9月1日以后出生);
5、第一学历为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6、身体健康。
(二)报考职位一的条件和范围
1、有较强的文字功底;
2、有一定的综合协调能力;
3、原属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录用的公务员需在乡镇(管理区、街道办)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原属县直单位录用的公务员,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三)报考职位二的条件和范围
1、财会金融类、法律类专业毕业或取得相应初级以上职称资格证;
2、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县直单位在编在岗的财政全供单位的国家正式干部;
3、在新县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满5年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党政纪处分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
3、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4、受过刑事处罚的;
5、本人在原单位尚在试用期的;
6、省选调生、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和使用政法专项编制招录的公安干警等未满服务工作年限的;
7、与县纪委或县委组织部现职工作人员构成回避关系的;
8、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任的其他情形。
三、遴选程序
(一)发布公告
2015年9月8日,县遴选办向乡镇(管理区、街道办)、县直各单位发出遴选公告。同时,通过新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