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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格条件
1.现为公务员(参公)身份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条件:
(1)一般干部35周岁及以下,副科级干部40周岁及以下,正科级干部45周岁及以下,副县级干部50周岁及以下。
(2)全日制一本院校毕业,参加工作1年及以上;全日制二本院校毕业,参加工作3年及以上;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12年及以上;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15年及以上。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
2.现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条件:
(1)副科级职务(管理八级或中级职称)40周岁及以下;正科级职务(管理七级)45周岁及以下;副县级职务(管理六级或副高级职称)50周岁及以下。
(2)全日制一本院校毕业,参加工作3年及以上;全日制二本院校毕业,参加工作6年及以上;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12年及以上;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在职本科及以上学历,参加工作15年及以上。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身体健康。
3.应届毕业生应具有下列资格条件:
行政管理岗位具有全日制一本及以上学历,政法岗位为全日制政法院校二本及以上学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作为选招对象: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