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首页 > 省(市、县)直机关遴选 > 考试公告 >
报名时需交验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及相关资质证书等资料原件及以下材料:
(1)《红河州公安局2017年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2份。
(2)《红河州公安局2017年公开遴选公务员个人信息采集表》(附件3)一式2份。
(3)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现任职务任免审批表》复印件各1份。
(4)近期免冠小一寸彩色照片6张(背面请写上姓名及报考岗位)。
(5)与报名资格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如基层工作经历及公务员工作经历、历年年度考核等次等证明材料和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所有复印件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经办人注明“与原件相符、经办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相关表格从红河人才网(www.hhzrc.cn)、红河公安信息网(内网,http://10.169.1.9/)下载。
截止报名时间未完成以上报名步骤和提供相应材料的,视为放弃报名资格。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遴选资格,并列入州公安局诚信不良名单,5年内不得参加红河州公安局公开遴选。
2.资格审查。红河州公安局政治部根据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及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人员名单在红河人才网、红河公安信息网(内网)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报考人员发给准考证。领取准考证的时间、地点请关注红河人才网、红河公安信息网(内网),逾期未领取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遴选。
每个遴选职位遴选人数与符合报名条件人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遴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如达不到开考比例的,经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适当放宽开考比例。
报考特警支队1005、1006、1007、1008职位的考生,须进行体能测评和专业(技能)测评,其他岗位无需进行。
(二)考试
公开遴选考试由笔试、面试和经历业绩评价组成。报考人员综合成绩由笔试、面试和经历业绩评价成绩加权计算,满分为100分,具体计算方式为:综合成绩=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40%+经历业绩评价成绩×20%。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经历业绩评价均采取百分制计分,成绩保留小数点后2位。综合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综合成绩未达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参与后续遴选过程。
1.笔试。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应具备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力。笔试不指定命题范围,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笔试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成绩在红河人才网、红河公安信息网(内网)公布。
2.面试。主要测试报考人员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根据笔试成绩按每个遴选职位从到低分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若确定面试人员笔试成绩最后1名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面试。面试前,因报考人员放弃造成面试名额空缺的,按照进入面试人员的条件依次从职位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因该职位无人递补造成面试人数与公开遴选计划数不足比例的,进行等额、差额面试。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并在红河人才网、红河公安信息网(内网)公布。
3.经历业绩评价。主要评价报考人员学习和工作经历、工作实绩、奖励情况、职位匹配程度等。面试结束后,由红河州公安局政治部和纪委负责审核报考人员所填写的《红河州公安局2017年公开遴选公务员经历业绩评价表》(附件4),并对相关资格进行审核后评出经历业绩评价分数,由评分人、审核人、报考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报考人员按照经历业绩评价表中的评价内容,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复印件,须由报考人员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经办人注明“与原件相符、经办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根据笔试、面试成绩之和(笔试成绩×40%+面试成绩×40%),按每个遴选职位从到低分的顺序,以1:2的比例确定参加经历业绩评价人选。若确定参加经历业绩评价人选笔试、面试成绩之和最后1名出现并列,则并列进入经历业绩评价。若参加经历业绩评价人数未达1:2比例的,则按照面试实际人数确定参加经历业绩评价人选。经历业绩评价成绩在红河人才网、红河公安信息网(内网)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