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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考察与体检
考察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由遴选机关(单位)负责实施。遴选机关(单位)抽调干部(人事)部门和熟悉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考察组。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由同一考察组考察。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对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情况以及政治业务素质、与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考察,突出对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的考察,深入了解工作实绩和群众口碑。考察组应严格审核干部档案,认真听取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并请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出具廉政情况鉴定。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工作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考察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对考察材料负责。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工作,客观真实反映情况,不得对考察对象进行突击提拔。
遴选机关(单位)党组(党委)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按统筹遴选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经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该职位可以空缺。
体检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体检标准和要求按公务员录用有关标准执行。体检不合格或主动放弃资格的,由遴选机关(单位)党组(党委)确定是否递补,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五)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在发布公告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实行不少于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由遴选机关(单位)将情况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手续。对公示反映有问题影响任用的,取消遴选资格。对试用期内认为不适合岗位工作的,经遴选机关(单位)报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取消遴选资格,遴选人员回原单位工作。对取消遴选资格或主动放弃资格的,由遴选机关(单位)党组(党委)确定是否递补,并报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