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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疏通各类不同经费形式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通渠道,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宁人社发〔2016〕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公开遴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原则
公开遴选必须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坚持岗位需求与德才素质相适应,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遴选名额
2017年全区事业单位计划公开遴选工作人员88名。其中:区直事业单位48 名,市、县(区)所属事业单位 40 名。
三、遴选范围和条件
(一)遴选范围。
全区各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中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事业单位参加遴选人员不受其所在单位经费形式限制。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5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截至2017年4月5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3.具有公开遴选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经历及年龄要求,遴选正高职岗位,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1962年4月5日以后出生);遴选副高职岗位,年龄一般在50岁以下(1967年4月5日以后出生);其他岗位,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1982年4月5日以后出生);
4.身体健康;
5.遴选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取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之前,遴选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以其要求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未满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机关事业单位新招录人员未满5年服务期的(含特岗教师服务期)(截至2017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