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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职经历15分。以近3年(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在编制所在单位任职情况为准。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中层干部范围的界定以石柱委办发〔2012〕48号文件为据,按正常程序备案的,每满1年计4分,未备案的每满1年计3分;取得高级职称、高级工资格的,每满1年计4分,取得中级职称、中级工、八级职员资格的;每满1年计3分,取得初级职称、初级工、九级职员资格的,每满1年2分,取得初级职称、初级工、九级职员以下资格的(含初定职称)每满1年计1分。
3.遵纪守法7分。近3年(2013年11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律监察部门通报的每次扣2分;被县水务局督查通报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4.荣誉奖励10分。考察对象自参加工作以来,个人获全国性表彰(包括中央和国家部委表彰)的,计6分;获省市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每次计5分;获省市级部门,县委、县政府表彰的,每次计4分;获县级部门,乡镇党委、政府表彰的,每次计3分。本项合计最高不超过10分。表彰依据由考察对象本人提供,考察组核实。
(2)适岗能力考核50分
1.日常表现20分。 以近三年的个人年度工作,考察组通过与考察对象所在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其它参加群众满意度测评的部分人员进行个别座谈,了解考察对象近年所做的主要工作及成绩、工作态度、适岗程度、遵纪守法等日常表现情况;与考察对象本人座谈,了解其近年的主要工作业绩、沟通能力、适岗程度等。考察组根据座谈了解的情况,集体对考察对象近年德、能、勤、绩、廉等日常表现进行评价打分。考评组评分低于12分的要作出专项说明。
2.群众满意度评价30分。a.本站职工、所在地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及部分科室代表、服务对象代表测评10分;b.局班子成员测评20分。采取民主测评的方式进行。实际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80%。测评对象按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五个等次进行评价,其中很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分值分别为100分、80分、60分、30分,不了解不列入统计。
考核对象测评得分=(很满意票数×100+满意票数×80+基本满意票数×60+不满意票数×30)÷有效票总票数。
考核对象为借调或因机构调整到现工作岗位不足1年的干部,群众满意度测评在原单位进行;考核对象为借调或因机构调整到现工作岗位1年不足2年的干部,需在原单位和借入单位分别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按原单位测评得分占60%、借入单位测评得分占40%计算其群众满意度测评得分;考核对象为借调或因机构调整到现工作岗位2年及以上的干部,群众满意度测评在借入单位进行,参加测评人员为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量化考核总分=日常表现考核得分+适岗能力考核得分。
量化考核得分必须达到60分方为合格。量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确定为拟调动人选。量化考核结束后,量化考核成绩在石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众信息网进行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内有反映并经查实更改量化考核分数或不符合遴选资格条件的,更改结果予以补充公示。
(四)调动
在笔试、量化考察合格的人员中据遴选总成绩由高到低按计划遴选职数等额确定调动人员,由县人社局、县编办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各新考调进入县城内水务系统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其职称岗位只能按考调单位的岗位数重新确定其职级职称。
五、纪律要求
公开考试遴选县级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是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遴选工作中的各个环节,特别是各遴选单位的干部管理主体机关在量化考察中,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肃人事工作纪律,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遴选工作顺利进行。若有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报名参加遴选人员笔试合格后无故放弃遴选的,将其记入个人信息,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遴选。
原标题:石柱县2016年水务系统面向基层公开考试遴选工作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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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