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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决定组织实施自治区直属机关事业单位2014年度公开考录(遴选)580名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单位及招考对象
(一)此次招考单位为自治区直属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此次招考对象为:
1、我区党政群机关中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
2、我区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干部职工。
3、我区国有企业单位中的固定工和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含原劳动部门)批准录用的合同制工人。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一致,在反对分裂、揭批达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等政治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
2、勤奋敬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3、已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4年11月24日至1996年11月24日期间出生);已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人员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位,年龄为18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1974年11月24日至1996年11月24日期间出生);其他报考人员年龄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9年11月24日至1996年11月24日期间出生)。
4、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具体要求详见考录(遴选)计划。
5、具有两年以上(含满两年)基层工作经历(基层是指地(市)、县以下党政群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区直企事业单位和区直党政群机关下属企事业单位。曾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8、具备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3、在我区各级各类公务员录用考试中被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
4、试用期内的公务员。
5、现役军人。
6、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
7、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