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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试中加试专业能力测试的,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面试成绩比例最高不超过60%。
(六)组织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按照考察对象与遴选名额比例不高于2:1确定差额考察人选。遴选职位名额2人及以上的,考察对象与遴选名额比例不高于1.5:1。考察对象在适当范围公布。对因特殊需要低于2:1比例进行面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考察人选。
2.遴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职位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结果进行量化。考察参照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宁组发〔2015〕44号)执行。
3.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
4.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资历量化、查阅资料和人事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5.考察工作结束后,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评分,并计算出每个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具体计算方法为:综合得分=考试成绩×60%+考察组评分×40%。
6.各遴选机关(单位)确定拟转任人选时,须提交党委(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七)体检
1.遴选机关党委(党组)根据考察对象综合得分情况提出拟转任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综合性医院组织拟转任人员进行体检。
2.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体检费用由体检考生承担,体检合格的即为拟转任人员。
(八)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拟转任人员名单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其原工作单位、遴选机关以及宁夏人事考试网同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办理手续。公示期满,未发现影响转任问题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到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理转任手续。体检不合格或公示后发现存在影响任用问题的取消拟转任资格,空缺职位在考察合格人员范围内依次递补。报审材料主要有:关于公开遴选人员转任的请示或公函、公务员转任审批表(一式三份)、人事档案、控编单等。
(九)其他
1.考生自愿放弃遴选资格的,须在考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在拟转任公告发布后放弃资格的,将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2.遴选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承认遴选结果,不按规定办理转任和任职手续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政策咨询电话:0951-6669312 5099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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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督电话:0951-5099016
原标题:2016年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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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
2.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