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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干部队伍交流力度、增强干部队伍活力,努力构建“人才到基层去、干部从基层来”的培养选拔链,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务员局《关于认真做好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通知》(渝委组〔2010〕148号)以及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印发〈涪陵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试选调工作人员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涪陵委办发〔2011〕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区编委《关于下达2016年公开考试选调工作人员用编计划的通知》(涪编委[2016]138号)、《关于区级部门公开考试选调工作的通知》(涪编委[2014]66号)的要求,经研究,同意区府办等18个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试选调工作人员26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1、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3、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二、选调人数和职位
本次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试选调26人,具体选调岗位、选调条件和要求详见《2016年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试选调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并在《巴渝都市报》、全区党政网和涪陵人力社保网 上公布和查询。
三、选调范围和对象
(一)选调范围
1.区级部门(含参公单位)从园区、街道、乡镇机关选调工作人员;
2.园区、街道机关从乡镇机关选调工作人员;
3.区级事业单位从园区、街道、乡镇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
4.园区、街道事业单位从乡镇事业单位选调工作人员;
5.区级事业单位之间、街道事业单位之间经费、类别逆向选调工作人员。
(二)选调对象
全区园区、街道、乡镇机关正科级及以下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七级职员及以下的管理人员、中级职称及以下的专业技术人员,凡符合公开选调条件的,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报考。上述机关不含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机关;上述事业单位不含教育系统中小学及直属学校和卫生计生系统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按照涪编委[2016]138号规定,“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此次暂不纳入行政单位考调报名范围。
四、选调资格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身体健康;
(二)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三)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1971年9月3日以后出生);
(四)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应在现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大学生村官”、“选调生”、“三支一扶”大学生等乡镇人才计划人员为正式录(聘)用后在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录(聘)用时间、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计算至2016年12月;
(五)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六)选调到机关和参公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公务员身份;选调到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
(七)符合选调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八)符合《公务员法》和《重庆市涪陵区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除上述规定外,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人员,正在接受纪律调查、审计审查的人员,受过刑事处罚人员,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在试用期内的人员,不属于选调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