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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按选调计划1:2比例确定为考察对象。考察工作由市纪委干部室组织实施。
八、公示和任职
根据考察情况,由市纪委常委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拟选调人员。对确定的拟选调人员在原所在单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5天。公示期间被举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经核查属实后,取消其选调资格。同职位内缺额,由市纪委书记办公会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选调替补人选。
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选调人员。对选调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间,选调人员在原单位的一切关系、待遇不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转任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回原单位工作。
相关选调信息,将在宿州党风廉政网、宿州先锋网、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宿州市人事考试网站上公布,请报考人员登录查询。
本《公告》由市纪委干部室负责解释。
考务咨询电话:0557-3035442
监督举报电话:0557-3023777
中共宿州市纪委
宿州市监察局
201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