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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1、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按照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方法计算考生考试成绩,折合总分为100分。
2、计划遴选人数与进入面试人数比例出现少于或等于1:1的情况时,报考者的面试成绩应达到80分以上,方可进入考察环节;面试成绩未达到规定要求的,该遴选职位取消。
3、考试成绩相同时,名次排列采取以下办法解决:若2名以上报考者笔试、面试合计总成绩相同时,报考者名次按笔试成绩排列;若笔试和面试的成绩都相同,则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报考者名次按加试的面试成绩排列。
五、考察
(一)各遴选机关根据参加遴选人员笔试、面试总成绩从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遴选职位计划人数的比例一般为2︰1。遴选职位计划人数较多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适当降低考察人选的比例,但最低不低于1.5︰1。
(二)报考人员进入考察人选后,其笔试、面试总成绩不作为最后确定遴选人员的唯一依据。
(三)考察工作由各遴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实施。考察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全面了解报考者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廉洁自律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情况。报考者所在任免机关要积极配合,客观真实地反映考察人选的实际情况。
(四)各遴选机关应组织考察人选体检。体检机构从福建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医院名单中选取,体检项目和标准以《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为准。
(五)进入考察的人员因体检不合格而造成遴选职位空缺的,遴选机关可以从报考该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人选。遴选机关不要求递补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六)进入考察的人员因考察不合格而造成招考职位空缺的,遴选机关可以从报考该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确定递补补充考察人选。遴选机关不要求递补的,应说明理由并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
(七)各遴选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职位职责要求,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
(八)各遴选机关组织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资历量化、查阅资料和人事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