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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遴选职位
遴选职位为科级及以下职位。
二、报名范围
县区及以下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三、报名资格条件
报名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必须具备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已进行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2、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经历(截止2015年6月23日);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参公单位不在此列)的工作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的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4、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具体年龄要求见《公开遴选职位表》(其中: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为1979年8月31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的,为198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特殊岗位紧缺人才和获得博士学位的,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为1974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7、身体健康;
8、具备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遴选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报名人员于6月29日(星期一)-7月1日(星期三)到公告指定地点现场报名。每人限报1个职位。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名表》2份、近期2寸免冠正面证件照片3张,同时提供本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组织人社部门印章)。
报名人员如需咨询《职位表》中的有关事项,可按《职位表》中公布的电话直接与遴选机关联系。
2、资格审查。遴选单位按照职位资格条件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现场审查,并确定是否具有报名资格。对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条件的,向报名人员反馈理由;对信息填写不全、报名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补充。
本次公开遴选职位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与遴选人数之比不得低于3:1。对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经市公开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取消或减少该职位遴选计划。取消遴选计划的,允许该职位报名人员按照遴选资格条件在7月3日(星期五)改报其他职位。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名人员,于7月16日-7月17日到报名地点凭身份证领取笔试准考证。
3、其它。此次遴选不向遴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