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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2017年兴庆区公开比选基层司法所长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简章。
一、公开比选的职位及职数
乡镇、街道司法所长10名。
二、公开比选范围
兴庆区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副主任科员及以下干部;经过全区公务员统一录用考试进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副主任科员及以下干部;兴庆区法院、检察院副主任科员及以下干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招录的定向培养生服务期不满的除外)。
三、公开比选的条件和要求
(一)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
应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和职位要求:
1、具备公务员(或参公)身份,任科员满3年(不含试用期),或现任副主任科员;
2、目前已取得大专以上法律类专业的学历,或具有2年以上司法调解、信访综治维稳、劳动纠纷仲裁、检察、审判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7年5月31日);
3、年龄在50岁以下(即1967年6月1日以后出生);
4、近5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5、具备干部身份。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为推荐对象:
1、涉嫌违法违纪正接受有关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近五年(2012-2016)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情形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