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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格审查:市检察院对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后,通知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笔试。
四、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
(一)笔试
1、笔试内容:主要测试检察实务、公文写作,满分为100分。
2、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3、笔试成绩合格分数线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检察院根据笔试情况划定。
(二)面试
1、确定面试人选。按遴选职位计划数1:3比例,从笔试成绩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若达不到1:3比例的按实际上线人数确定。
因面试人选放弃面试资格,造成面试人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报考该职位人选中,从笔试成绩到低分依次递补。
2、面试方式。主要测试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满分为100分。由7名考官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考生的面试成绩为7名考官所评分数去掉一个最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考试成绩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的方法综合计分,折合总分100分。
五、遴选总成绩计算
遴选总成绩按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加分(封顶3分)。加分计分项目如下:
(1)业务竞赛类,在全市业务竞赛中获奖,加0.5分,全省业务竞赛获奖,加1分,全国业务竞赛获奖,加1.5分。上述竞赛中获优秀奖除外。
(2)业务调研类,撰写的有关法学、检察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论文或调研文章在省级、国家级比赛或征文中获奖的,分别加0.5、1分。上述比赛或征文中获优秀奖除外。论文在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公示确定的核心期刊名录(详见附件2)发表,一篇次加1.5分。
基于同一场比赛同时获得团体奖和个人奖、同一篇调研文章在不同层级获奖或发表的,取最高得分,不累计加分。
六、考察和体检
(一)确定对象。根据参加遴选人员总成绩从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与遴选职位计划人数的比例为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