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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县委巡察机构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按照《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经县委同意,决定公开选调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和名额
县委巡察组巡察专员(股级)3名。
二、选调范围和条件
(一)选调范围
和平县辖区内各镇,县直及省、市驻和平各单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二)选调条件
1.中共党员,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计算时间截至2017年4月30日),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2.政治坚定,清正廉洁,敢于担当,对党忠诚;思想上、行动上能与党组织保持一致;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3.工作表现突出,严谨务实,事业心和责任心强;文字功底较好,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2年4月1日以后出生)。
5.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单位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过刑事处罚或涉嫌犯罪的;
3.按照有关规定有服务期要求,未达到服务期限的;
4.调入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程序与办法
公开选调工作采取考试、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公示和试用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时间、地点
1.报名时间:2017年4月12日至17日(工作日内),在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两个时间段内,接受现场报名。
2.报名地点:和平县阳明镇解放路60号(中共和平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5618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