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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遴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岗位)要求进行遴选的;
(二)不按规定和程序操作的;
(三)未经授权,擅自变更遴选条件、规定和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无正当理由对已遴选人员不按规定办理调动和任职(聘任)手续的;
(五)发生徇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六条 遴选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一)泄露试题或其他遴选秘密信息的;
(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遴选工作有关资料的;
(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参加遴选人员考试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
(五)违反任职(应聘)回避和公务回避有关规定的;
(六)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七)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对遴选工作中弄虚作假,不认真审核把关的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对遴选工作过程中违纪违规的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取消其遴选资格。
第十九条 自治州纪检监察机关对遴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遴选工作的投诉举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自治州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自治州州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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