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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其中遴选机关以外的考官一般应占三分之一。面试考官应当挑选公道正派、理论素养高、熟悉遴选职位相关业务、具有选人用人经验、掌握面试测评技术的人员担任。面试成绩应当在面试结束后当场公布。
第二十四条 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线为60分,在合格线以上人员中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不高于遴选计划1:2的比例确定考察人选。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五条 遴选机关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进行全面考察,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六条 考察可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法进行,也可以采取德的专项测评、实绩公示、业绩评价和履历分析等方法。
对在基层一线窗口单位的考察对象,要注重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遴选机关派出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一般由干部(人事)部门的人员和熟悉遴选职位相关业务的人员组成。
第二十八条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考察组工作。
第二十九条 遴选机关应综合考虑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一贯表现和岗位匹配度等,集体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
第六章 公示和审批
第三十条 遴选机关对拟任职人员在本人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任用的,安排到遴选单位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遴选资格。
第三十一条 遴选人员试用期为3至6个月,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按照管理权限经市州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安排返回原单位工作。
第七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参与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三十三条 遴选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遴选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的;
(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进行的;
(三)擅自变更遴选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遴选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四条 公开遴选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遴选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试题或者其他公开遴选涉密信息的;
(二)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有关资料的;
(三)协助参加考试人员作弊的;
(四)违反考察纪律的;
(五)因工作失职,影响公开遴选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对隐瞒身份、弄虚作假等违反遴选工作纪律的报考人员,一律取消遴选资格,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开遴选工作要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开遴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市州级以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开遴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采取其他转任方式选人时,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也可与公开遴选工作一起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标题:吉林省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