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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组织考察
1.考察工作由遴选机关组织实施,采取差额考察的办法进行。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考察对象人数与遴选名额比例不高于2:1确定差额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在适当范围公布。对因特殊需要低于2:1比例进入面试且成绩合格的人员,按照实际人数确定考察对象。
2.遴选机关依据职位职责要求,制定详细的考察方案,经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3.遴选机关要选派政治立场坚定、公道正派、责任心强,熟悉考察工作,了解遴选职位工作性质和要求的人员组成考察组。考察组成员至少3名以上,其中1名为组织(人事)处干部,1名为自治区纪委监委驻遴选机关纪检监察组干部。要加强对考察组成员的培训,明确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4.遴选机关要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并将考察结果进行量化。考察工作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实施办法》(宁组发〔2015〕4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宁组发〔2016〕23号)执行,考察工作应突出政治标准,注重工作实绩和专业素养。
5.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预告。
6.考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资历量化、查阅资料和人事档案、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7.因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考察资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可以依次递补。
(七)综合得分的计算
考察工作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考察组在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评分(满分100分),并计算出每个考察对象的综合得分。具体计算方法为:
综合得分=考试总成绩×60%+考察组评分×40%(综合得分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八)体检
1.遴选机关党组(党委)根据考察对象综合得分情况提出拟转任人选,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同意后,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
2.体检标准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体检费用由遴选考生承担。体检合格者即确定为拟转任人选。
3.体检不合格者,取消遴选资格,空缺职位在考察合格人员范围内依次递补。
(九)公示、办理相关手续
1.公示。各遴选机关党组(党委)在综合得分的基础上,结合考察、体检情况,研究提出拟转任对象,报自治区公务员局审核后,在宁夏人事考试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办理手续。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遴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任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转任问题人员并查有实据的,取消其转任资格。公示后发现存在影响转任问题的,取消拟转任资格,空缺职位在考察合格人员范围内依次递补。报审材料主要有:关于公开遴选人员转任的请示、公务员转任审批表(一式三份)、人事档案、空编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