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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四川巴中市遴选和选调公务员31人公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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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市委组织部决定开展2021年度巴中市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遴选的职位为乡科级领导职务或一级主任科员(含相当层次)及以下职级职位,面向本市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下同),共22名,具体职位及报名条件详见《2021年巴中市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附件1)。

公开选调的职位为乡科级领导职位,共9名,具体职位及报名条件详见《2021年巴中市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附件2)。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 报名范围

符合遴选条件的本市内各县(区)及以下机关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及市级机关设在巴中市内各县(区)及以下的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等)中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参公人员)也可报考。

2. 报名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央级事业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所属事业单位,省区市直属或省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央和省管理的金融企业、企业总部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工作过。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满足报考职位要求的年龄和学历条件。

(4)近3年公务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21年9月;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9月1日。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或提拔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可能形成公务员回避规定中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二)公开选调

1. 报名范围

市内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2. 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现任我市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或市内其他县(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中央、省驻巴企业工作的,比照市、县(区)属企业现任相当职务层次人员;在上述国有企业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现任在巴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七、八级管理岗位领导职务,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其中报考正科级领导职位的,须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七级职员、国有企业相当职务层次人员,或者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近三年年度考核至少连续两年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条件可放宽至事业单位七、八级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任职1年以上)。

①近五年内受到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②所负责或所从事工作中提出重要方案、技术报告、理论探索、施政建议等,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采纳或得到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以上肯定性批示的或被国家级权威刊物刊用的。

(2)选调至市级机关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硕士研究生或“双一流”建设高校(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选调至县级机关、乡镇机关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详见职位表)。

(3)满足报考职位要求的年龄条件。

(4)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5)具有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等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21年9月;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9月1日。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任职试用期内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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