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解析:
众所周知,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公职人员队伍,不仅是赢得群众信任、支持的基础,也是为人民提供优质服务的根本保证。作为反腐工作最重要手段的“两规”制度,在过去发挥了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十九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略,都对反腐败的方式方法提出了更高的法治化要求。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正是体现了这一趋势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
这不仅仅是用词的变化,更重要的是随着国家监察法的制定,实现党纪与国法的对接,使反腐败进一步规范化与法治化。这标志着执政党的领导和反腐工作走向了新境界。
处于党纪政纪阶段的“留置”必定有不同于刑事拘留、逮捕等司法手段的特点,但“留置”作为一种法律措施,并将写进监察法,肯定会有更强的明晰性和规范性。留置期限究竟应当多长时间合适、必要情况下如何延长、是否应像取保候审、假释那样采取暂时回去工作、随叫随到制度,为了防止被留置人员遭受不法对待,留置期间应否同步全程录音录像、留置场所如何规范化……相信这些问题都将在立法环节得到妥善解决。
“留置”尽管不同于拘留、逮捕,但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性质是无法否定的。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把“两规”变“留置”并明确成为法律,写入《国家监察法》,符合立法的要求。这有助于党纪政纪与国家法律的衔接,并有助于遏制和约束权力运行。“两规”变“留置”是维护党纪政纪与国法相统一、消除冲突的需要,也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成果,必将得到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支持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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