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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9日山东菏泽市直机关遴选公务员面试题及参考答案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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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不利于检察院、法院开展工作。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给检察院和法院摊派职务之外事务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两院”下达行政命令、指示等要求贯彻行政领导意志、服从行政权力调配的行为,这样做的后果可能有三:

1.助长了个别领导不正确的权力观念。一旦惯于这种摊派,并且“两院”老老实实执行这些“摊派”,那么有的地方政府领导就会错误地认为,对“两院”下达行政命令、指示是“正常”的、可行的,甚至会视“两院”为地方政府下的两个部门,而不会尊重“一府两院”的平级的宪法地位和关系。

2.误导了群众对“两院”产生错误认识。一旦让地方政府给“两院”摊派职务之外事务的现象称为常态,那么对普通公民也是一种误导。他们更加会认为,“两院”就是地方政府下的两个部门。这样的错误认识,可能会导致涉法涉诉的上访行为增加。基于这种错误认识,普通公民不会太相信司法机关裁判的终局性,而是相信只要自己上访到政府部门,可以依靠政府指令改变司法裁判,也就是导致出现普通公民“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判”的现象。

3.助长行政权力干预司法裁判。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每年召开地方经济发展工作会议,总是要求“两院”一并参加,并且要求“两院”在开展司法工作时坚持以“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为基本工作准则。一旦司法机关在办理本地与外地争议纠纷的司法案件,或者有可能导致本地单位、企业利益减损的司法案件时,一些地方政府和领导就会向司法机关施压、“打招呼”,要求司法机关“服从大局、服务大局”,偏袒本地单位和企业利益,甚至要求不惜违背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正是基于上述弊端,中央颁布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不得安排法官、检察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这也是中央为推进依法治国,减少外来干预而释放的一个明确信号。

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该《规定》最终能否落实,还在于我们能否贯彻执行。对检察院和法院来说,中央颁布的这个《规定》就是给了“两院”一柄“尚方宝剑”,但是并不是说手握这柄“尚方宝剑”亮亮相就万事大吉了,而是要在遇到干预和摊派的时候敢于“亮剑”。只有敢于“亮剑”,才能将这柄剑悬于干预者和摊派者的头上。如果缺乏“亮剑”的勇气和行动,那么货真价实的尚方宝剑也只是攥在手中的“棉花棒”。

在我看来,徐州市检察院的行为正是展现了这种敢于“亮剑”的勇气,值得点赞。

同时,我们也该认识到,对检察院和法院的领导而言,这种“亮剑”不仅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职责义务。在遭受外来干预和摊派时,检察院、法院的领导们要担负起保障自己单位的检察官、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拒绝和抵制外来干预和摊派的职责。否则,也该追究检察院、法院领导们的不作为责任!

令人欣慰的是,徐州市委表态说支持徐州市检察院的态度和行为。嗯,不错,这才是一个地级市党委所应有的态度和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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