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拓宽选人用人渠道,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规定,我市部分市级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遴选、选调部门)开展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制定本简章。
一、职位计划
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四级主任科员及以下职级职位;公开选调职位均为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职位(以下简称乡科级副职职位)。详见《2021年扬州市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职位表》。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我市各县(市、区)及以下机关、各功能区代管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副科职或三级主任科员职级以下公务员。
(2)我市各县(市、区)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副科职或三级主任科员职级以下工作人员。
中央和省级机关设在我市各县(市、区)单位(包括垂直管理单位、派出单位)中的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符合上述范围和相关要求,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所在单位同意后,也可报名。
2.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其中2015年以后新录用的选调生和乡镇(街道)公务员,在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分别为3年和5年;没有规定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已满足乡镇(街道)机关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并转任到县级机关的除外。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党政机关、行政村(城市社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设区市以上直属事业单位,省级以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央企业总部机关及其省级管理机构、省属企业总部机关,不在此列)工作的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8月1日以后出生)。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6)所在机关层级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
(7)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8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我市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级事业单位中聘用在管理岗或专技岗的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江苏省公务员调任实施办法》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须现任副科职以上领导职务或聘用在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或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出生时间须在1976年8月1日以后。
(4)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8月,现任职务、岗位等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