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政策中针对企业的“红黑名单”,可以说剑指失信企业以往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褒扬守信企业的守信行为,极具针对性。其主要体现在一是信用红黑名单具有记忆功能,其能够收集和保存失信企业的失信行为,具有不可逃脱性,如一些企业在以往经营中存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假劣药品、伪劣产品,存在偷税漏税逃税等类似行为,都将一一记录在案,而这种记忆功能将直接影响企业当前乃至长远的经营行为;二是这一名单具有揭示功能,能惩恶失信,褒扬守信。正是基于前期的失信于行为记录,进入黑名单的企业可能面临失信联合惩戒,如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取得政府资金支持,限制取得新增项目、用地等惩戒措施,增加了企业的失信成本,形成警示作用;而基于前期的守信记录,进入红名单的企业则可以享有如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的优先考虑权,进一步激励企业守信经营,有助于实现失信寸步难行,守信走遍天下的新局面;三是具有预警功能。企业红黑记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企业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为更好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企业信用行为,推进这一政策中红黑名单贯彻落实,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企业信用体系的关键环节是完善信用数据库,它动态地记录了企业在经济交往中的信用信息。因此为使信用记录更详实准确,需制定信用征集实施规章制度,明确征集原则,征集主体,落实主体责任,避免弄虚作假、恶意报复或征集腐败的发生,导致征集信息失真,使企业蒙受损失。
二是及时公布企业红黑名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公开、共享、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
三是实施信用登记与公示动态管理。在红榜单的企业如因重大条件变动,不符合相关规定,应及时移除。而黑榜单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纠正其失信行为的,可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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