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鼓励大众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者实行免责,那么意外事件的损失与费用还是需要责任人承担,大部分存在责任人的危险问题在追责上往往伴随民事案件,例如交通肇事,这就需要见义勇为者自己先承担治疗费用再事后补偿,这对于一些家庭困难或者情况危险的见义勇为者来说往往无力承担。其二公众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的道德标准不正确,为善而不欲人知确实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但是这不代表救助行为带来的损失和风险就应该由见义勇为者承担,做好事不留名不应该成为禁锢我们思想的枷锁。其三救助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学习力度不强,不能让群众的见义勇为变成给专业人员的救助添乱,只有对伤者的负责,对自身的负责才能最大化见义勇为行为的社会价值,不能让群众好心办坏事,然而当前国人普遍存在急救知识和救援情况判断力的不足。这是仅仅依靠我们见义勇为法律制度无法做到的。
对策:第一、对于医疗费用,交通费用等由见义勇为者垫付的金钱等我们也应该施行制度保障,先救人再付费给见义勇为打开绿灯则更能体现人性的关辉,让我们的见义勇为者在遭受到见义勇为行为带来的损失时,能够不被金钱所制约,打消他们的后顾之忧;第二、加大普法宣传,树立适宜当下的的价值观导向,避免公众盲目遵从传统文化来约束见义勇为者,明确区分道德标准和实际情况之间的差异,避免道德绑架带来的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的状况;第三、应该按照十九大上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需要做好我们的科普与技能培训,只有这样才能让公众掌握必备的急救知识和应急技能,让见义勇为行为避免给受助者带来更大的伤害与意外,同时也能提高公众救助他人的的热情与自信。好人法最大化的让见义勇为真正变成我们每一个公民自觉自发的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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