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满足工作需要,建设北京市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北京市公务员局决定面向在京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中开展公开选调优秀处科级公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选调职位包括处科级领导职务和四级调研员及以上职级职位。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在京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报名条件
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岗位工作人员,现担任与选调职位相当层次的职务或担任下一层级职务已满提拔至选调职务职级年限。对现任职务层次不明确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单位(区局级)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明确对应职务层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应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正处级领导职务职位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1年7月以后出生);报考副处级领导职务及三级、四级调研员职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6年7月以后出生);报考科级领导职位的,年龄在33周岁以下(1988年7月以后出生)。特别急需的专业干部,经北京市公务员局同意,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4.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
8.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同等条件下,选调生优先。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1年7月,现任职务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近三年有考核不合格情况的。
8.在任职试用期内的。
9.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