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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

国家公务员局 201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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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本规定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央、国家机关内设的司局级、处级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机关或者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涉及重要机密和国家安全的职位,按照法律、法规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入竞争上岗的范围。

  第三条 通过竞争上岗选拔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一般在本机关内部实施,也可根据需要允许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

  第四条 竞争上岗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子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坚持个人意愿与组织安排相结合。

  第五条 竞争上岗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和领导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六条 竞争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并公布实施方案;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笔试、面试;

  (四)民主测评、组织考察;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笔试、面试与民主测评的操作顺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在本单位党委(党组)领导下,由干部(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制定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竞争上岗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

  包括指导原则、竞争职位、任职条件、选拔范围、方法程序(含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组织领导和纪律要求等。

  实施方案应当征求干部群众的意见,由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九条 实施方案确定后,应当将主要内容在本机关及所属有关单位公布。

  第十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竞争职位的要求。

  第十一条 报名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 自愿填报竞争职位,可只报一个志愿,也可兼报其他志愿。报名时应填写是否服从组织安排。

  在报名过程中,应当允许报名人员查询各职位报名情况,报名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调整所报职位。仅有个别人报名,形不成有效竞争的职位,可不列入本次竞争上岗的范围,允许报考该职位人员改报其他职位。

  第十二条 干部(人事)部门按照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规定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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