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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县直机关公务员补充工作,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县人大机关等18家单位面向全县机关、参公管理单位公开选调24名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选调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方针,按照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选调职位及计划
本次县人大机关等18家单位公开选调24名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详细情况请查看《2017年来安县人大机关等18家单位公开选调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职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职位表)。
三、选调对象和条件
(一)选调的范围、对象:
我县已进行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副科级及以下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其中:副科级干部需任职满一年以上,选调后安排到科员级岗位工作,仍享受副科级待遇)。
(二)参加公开选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品行端正,勤奋敬业;
2、近两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3、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专业条件和任职经历;
4、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学历、学位要求详见《职位表》;
5、符合选调职位要求的年龄条件(详见《职位表》)。其中:年龄条件“35周岁以下”即1982年3月以后出生;
6、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7、身体建康;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影响期限未满的;
2、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未满服务年限或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5、其他不适合参加选调的人员。
四、选调程序
公开选调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按照制定选调计划和方案、发布选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考察、公示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