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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2017宿迁市第四届人民监督员选任50名公告

宿迁市司法局 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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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宿迁市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宿迁市司法局、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监督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

(一)人民监督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户籍属于本市范围的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

(5)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

(1)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负责人;

(2)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人员;

(4)人民陪审员;

(5)其他因职务原因可能影响履行人民监督员职责的人员。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正在受到刑事追究的;

(2)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3)具有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记录或者人民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记录的;

(4)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人民监督员的职责

宿迁市人民监督员由市司法局统一负责选任管理,各县、区司法局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的协作配合工作。

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3.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4.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

5.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6.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

7.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

8.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

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

1.拟撤销案件的;

2.拟不起诉的;

3.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三、人民监督员的任期及职务解除

(一)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辞去职务;

1.因职务调整,出现不宜担任人民监督员情形的;

2.不愿继续担任人民监督员的。

人民监督员辞去职务的,由市司法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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