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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管理有关规定,为拓宽用人渠道,进一步健全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公务员的机制,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实施2016年度市级机关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
本次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为部分市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科员职位,计划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9名。遴选单位、遴选职位、遴选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宁德市2016年度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职位表》(以下简称《遴选职位表》)。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招考范围
1.宁德市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不含中直、省直垂直管理系统在宁德市的直属或派驻机构)。
2.宁德市市直机关所属、各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不含中直、省直垂直管理系统在宁德市的直属或派驻机构)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符合闽人发〔2011〕105号规定的4种对象)、且符合拟遴选职位所要求资格条件的以下人员,可以报考。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的机关工作人员。
(2)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公务员考试录用的人员。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
(4)曾选聘到村任职的大学生村官、参加过省级“三支一扶”计划、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等服务基层项目期满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
(二)报名人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3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参公)工作经历的基层公务员。除选调生外,由下级机关转任到现本级机关的,须在现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除试用期内不定等次外);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5.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符合遴选职位招考要求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和任职回避要求;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公告所指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含参照管理机关、单位),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经历(省属及设区市直属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驻村蹲点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大学生退役士兵在军队服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身份、年龄等与年限有关的资格条件,均以2016年12月31日为截止时间,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⑴尚在试用期内的;⑵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未满最低服务年限(含录用时职位明确要求最低服务年限);⑶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⑷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⑸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⑹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⑺报考人员与所报考单位相关人员存在《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规定的任职回避情形的;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明确要求或约定(含录用职位约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必须按其要求或约定执行。报考人员条件应同时符合中共宁德市委组织部、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严肃考试录用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规定的通知》(宁委组通〔2015〕17号)。报考人员如同时受到两个以上服务期限限制的,按时间长的服务年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