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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安徽蚌埠市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31人公告

蚌埠先锋网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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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公务员队伍结构,健全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调任规定和《蚌埠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规定,市委组织部决定开展2020年度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和选调计划

本次计划遴选二级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24名,选调副科级领导职务7名(详见职位表)。

二、报名范围与条件

(一)公开遴选

1.报名范围:

(1)本市县、区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二级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

(2)本市县、区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二级主任科员以下工作人员。

(3)本市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选拔的、基层锻炼时间达到要求的选调生。

2.报名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选调生具有2年以上基层锻炼经历(计算时间截至2020年10月)。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区)、乡镇(街道)党政机关(含参公单位),行政村(城市社区)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按人社厅发〔2010〕59号文计算,截止时间为2020年10月。因工作单位变化而中断时间的可以累计。

(3)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4年10月之后出生),其中,30周岁以下指1989年10月之后出生。

(5)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5)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或任职试用期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1.报名范围:

本市所属国有企业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不含工勤人员。

2.报名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公务员调任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下列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

现任市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或县(区)属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当职务层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工作人员,须现聘任在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专业技术人员须现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已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2)具有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3)除公开选调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年龄在50周岁以下(1969年10月之后出生)。

(4)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位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0年10月。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1.本次遴选和选调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地点为遴选或选调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县(区)委组织部,报名时间为2020年10月26日─30日工作时间。

2.本次公开遴选和选调采用报名人员个人自愿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位报名人员限报1个职位。报名人员自行下载打印并填写《2020年度蚌埠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表》(附件3)或《2020年度蚌埠市公开选调公务员报名表》(附件4),所填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报任免机关审核。任免机关根据报名人员档案记录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填报信息,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给予取消相应环节资格等处理。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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