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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和《关于印发<武汉市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武组文〔2013〕97号)文件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16年度市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一)公开遴选报考范围和对象为
1、各区直党政机关、街道(乡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群团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已进行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的科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
2、各开发区(功能区)街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群团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已进行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的科级及以下职务公务员(参照管理工作人员);
3、市直机关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已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科级及以下职务工作人员;
4、市公安局执法勤务机构下设机构、直属分局,市司法局戒毒管理局所属育新医院、入所教育大队以及5个执法勤务机构,市国土规划局所属各分局等基层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以下人员不得报名参加遴选
1、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
2、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
3、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各区(开发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
二、报考资格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遴选职位专业要求;
3、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遴选职位表为准;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
5、在履职尽责中工作表现突出,公务员(参照管理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6、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履职能力和资格条件;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不得报考与遴选机关(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回避规定(试行)》(中组发〔2011〕31号)所列应予回避情形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