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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经区人大常委会同意,公开选任70名市北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三周岁;
3、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身体健康;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6、有时间和精力能积极投入人民陪审员工作。
(二)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
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三)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大学教师、法学专业研究生、基层人民调解员和金融工作者优先。
二、选任程序
(一)报名
1、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2、单位、基层组织推荐或公民个人申请的,需填写《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或《人民陪审员人选申请表》各一式三份,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被推荐人或申请人近期免冠2寸彩照各3份。
3、单位、基层组织推荐的,需在《人民陪审员人选推荐表》上加盖公章。
4、报名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供核对。
(二)审查
市北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对人民陪审员推荐或自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任命
根据审查确定的人民陪审员人选,由市北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
三、报名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1、报名时间:2014年5月28日--5月30日
2、报名地点:市北法院政治处(市北区平安路41号)
3、联系电话:0532-88691020、88691021
附件:
市北区人民法院
市北区司法局
201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