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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市委关于开展巡察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有关政策规定,经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并报县委同意,决定面向全县各级公务员队伍择优选调一批巡察机构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豫发〔2015〕8号)、《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2010〕124号)等文件精神,本着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巡察干部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坚持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调人数
拟选调县委巡察机构工作人员9名。
此次选调不针对具体任职岗位,根据被录用人员本人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工作岗位。
四、选调范围和资格条件
(一)选调范围:洛宁县各级机关在编在岗公务员(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登记时间截止2015年10月31日,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一般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2、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3、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74年10月31日以后出生);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公道正派,严谨务实,事业心和责任心强,工作表现突出,有较好的文字功底与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选调:
1、本人在现单位尚在试用期内的;
2、省选调生和新录用的乡镇公务员等未满最低服务工作年限的,以及与现工作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期限未满的;
3、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
4、在党政纪处分影响期内的;
5、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
6、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拘留的;
7、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转任的其他情形。
五、选调程序
(一)报名
符合条件者填写报名登记表,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免冠蓝底彩色照片4张,于2015年11月12日前到县委巡察机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办公室报名(以下简称“县选调办”,设在县委组织部干部科,地点在县委206室)。
(二)资格审查
县选调办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复审。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方可进入笔试,并在《中国·洛宁》网站予以公告。资格审查贯穿选调全过程。凡发现报考人员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选调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