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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平桂矿区管理处是2004年由贺州市人民政府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政府直属正处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编委批准在贺州市范围内公开选调3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
(一)贺州市平桂矿区管理处办公室工作人员1名(管理岗位,熟悉党务、人事工作);
(二)贺州市平桂矿区管理处社保科工作人员1名(管理岗位,熟悉社会保障工作);
(三)贺州市平桂矿区管理处财资科工作人员1名(管理岗位,熟悉财务、会计工作,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
二、范围和条件
(一)选调范围
1.市直、县(区)及以下党政机关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科级以下(含科级)层次的公务员;
2.市直、县(区)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已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且在编在岗科级以下(含科级)层次的工作人员。
(二)资格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表现突出,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
2.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含参公登记)的在编在岗人员,符合工作年限等干部调动规定的相关条件,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等次以上;
3.符合选调岗位要求的相关专业知识或业务工作,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
4.大学本科学历,年龄不超过40周岁(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新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试用期间的;乡镇公务员(参公人员)在乡镇机关最低服务年限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县(区)直公务员(参公人员)在县(区)直机关最低服务年限未满2年(含试用期)的;计算最低服务年限截止时间至公告发布之日。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实施步骤
本次选调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底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