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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拓展选人用人渠道,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充实干部队伍工作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乐山市市中区拟面向全省公开选调一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和人数计划
本次选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77名:
1.公务员24名(含综合类职位和专业类职位):安排到对应的区级部门(街道办事处)机关工作;
2.参公人员3名:安排到对应的区级部门下属参公单位工作;
3.公立中小学教师(事业人员)50名:安排到对应的公立中小学工作。
具体职位见《乐山市市中区2017年公开选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附件1)。
二、选调范围
四川省内(乐山市市中区外)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含中央机关设在四川省范围内的垂直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包含以下三类人员:公务员(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参公人员(已进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公立中小学教师(具备事业身份)。
三、选调条件
(一)所有报考人员应符合《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品行端正,实绩突出,遵纪守法,群众公认;
2.具有报考职位对应的公务员身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或事业干部身份;
3.年龄在35岁及以下(即1981年4月1日以后出生),年龄计算以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认定结果为准(部分教师职位除外,详见职位表);
4.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士及以上学位(部分教师职位及区法院职位除外,详见职位表);
5.具有2年及以上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人员)工作经历(含试用期);
6.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职所需的身体条件;
7.具备选调职位要求的其他具体资格条件和能力素质(见附表《乐山市市中区2017年公开选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表》)。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选调:
1.试用期未满的;
2.2014年8月11日川委办〔2014〕30号文件下发后,新发布公告录(聘)用的乡镇公务员和乡镇事业人员,在乡镇服务年限未满的;其他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且服务年限未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在受处分期间或者处分影响期限未满的,曾经受过党纪政纪严重处分(刑事处罚)的;
5.近三年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以下的;
6.聘任制公务员;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