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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宁九三学社沈阳市委员会遴选公务员1人公告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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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中组发〔2009〕2号)和《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九三学社沈阳市委员会决定面向基层公开遴选公务员一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的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人员范围

报考人员须为我市区、县(市)及以下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以及区、县(市)及以下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

根据《关于转发辽组通字〔2011〕45号文件的通知》(沈组通字〔2011〕27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符合转任到机关条件的"六类人员":(1)在参(依)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时,已办理过渡手续的人员;(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工作人员;(3)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并试用期(服务期)满的人员;(4)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考试录用并达到工作年限要求的选调生;(5)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6)由机关公务员调入到现参照管理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报考人员应具有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素质良好,品行端正;

2.勤奋敬业,工作能力强;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在40周岁以下;

5.具有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6.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8.除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拟遴选职位要求的专业、学历等具体资格条件。

年龄、工作经历、服务年限等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同时报考人员历任职务晋升须符合《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体遴选职位及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尚在试用期内的。其中,包括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未满的、新担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任机关公务员试用期未满的;

4.未满规定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要求的。其中,省委组织部选调生未达到规定的服务期年限的;考试录用到县(市、区)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工作人员),在新录用机关公务员(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作(含试用期)未满3年的;2014年之后考试录用的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服务年限(含试用期)未满5年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任职期未满的;如行业或系统对服务年限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5.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遴选方式

遴选采取面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

(一)面试。重点测试报考者履行职位职责所要求政策理论水平、专业素质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综合素质。必要时,可以进行职位业务水平测试。

(二)考察。全面考察报考者的德、能、勤、绩、廉情况及其政治业务素质与公开遴选职位的适应程度。重点考察德的情况、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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