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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司法局是番禺区政府的职能部门,承担法制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三大职能。为适应新型城市化发展要求,着力打造一支品德好、作风硬、能力强、结构合理的优秀基层人才队伍,拟面向全国公开选调基层司法所科员3名,选调局正科级参公事业单位番禺区公职律师事务所(简称区公职所)科员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调职位
镇街基层司法所选调科员3名,主要负责在镇街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开展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为镇街依法行政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参与上级交办的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关工作等。
区公职所选调科员1名,主要负责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诉讼类、非诉类法律事务,出庭应诉并为其日常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区领导信访接待,现场提供法律意见;为涉及政府和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法律纠纷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等。
二、选调范围
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在编在职公务员或具备公务员身份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三、报考条件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2.已完成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
3.公务员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等次。
4.非广州市常住户籍人员须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人口调控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及配套文件的通知》(穗府〔2014〕10号)规定的准入条件(具体参阅:http://sfzb.gzlo.gov.cn/sfzb/file.do?fileId=2C90892540DDB8440144AFC89B9901BA。
(二)职位条件
1.科员职务,满两年以上工作经历(工作经历计算截止时间为2016年8月31日)。
2.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较好的文字功底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和学士及以上学位,专业为法学类(具体专业范围详见《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6年版)》)。
4.区公职所科员还需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5.男性,年龄35周岁以下(1981年8月31日以后出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接受报名:
1.正在试用期内的。
2.正接受处分期间或接受审计、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纪检部门和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3.受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4.违反计划生育和有关规定的。
5.从事保密等工作未解除保密期限的。
6.选调对象不得具有选调转任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
7.有不符合职务任职要求的其他情况的。
四、选调程序
本次公开选调按照发布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组织考察、公示和转任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