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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化区直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中组发〔2013〕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办法(试行)》(宁组发〔2016〕23号),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务员局决定开展2016年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职位和名额
本次遴选共有32个区直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面向全区市、县(区)、乡镇(街道)机关公开遴选主任科员及以下职位层次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90名。具体职位可查询《2016年自治区区直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一览表》(附件1,以下简称《遴选职位表》)。
二、报考范围和条件
(一)报考范围:
1.市、县(区)、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
2.市、县(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市、县(区)使用行政编制的工、青、妇机关工作人员。
4.自治区垂直管理单位的市及市以下机关公务员或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5.中央驻宁单位的市及市以下机关公务员。
以上所述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已经进行了公务员(参照公务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
公务员身份人员既可报考公务员职位,也可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只能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位,但其中的军队转业干部、全区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统一招考录用的人员和1997年12月31日以前进入机关工作、具有干部身份的人员既可报考公务员职位,也可报考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职位。
(二)报考人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强,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2.新录用公务员服务期满5年(计算时间截至2016年9月30日,含试用期)。
3.通过调任、公推比选、换届选举等形式进入公务员队伍,或单位列入参公管理范围后登记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必须具有5年以上本机关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符合遴选职位专业要求。
5.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75年9月30日以后出生),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遴选职位表》中相关要求为准。
6.身体健康。
7.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