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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和检察工作需要,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拟面向全国公开选调检察工作人员13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范围
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参公单位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二、报名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3、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含公务员试用期),并在现单位工作1年以上,新提拔任职的要任满1年以上。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1日。
5、无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身体健康;
7、自愿在株洲市检察院工作5年以上。
8、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公开选调:
1、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
5、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选调职位和职数
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工作人员职位表》。
四、报名时间、地点、方式及要求
(一)报名时间:2016年8月24日至8月31日
(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
(二)地点、方式及要求:
1、报名采取现场集中报名的方式进行,凡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报名。报名地点: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408室),地址:湖南省株洲市文化路568号,邮编:412000。
2、报名者应在报名截止时间前提供下列资料:
(1)本人近期彩色免冠2寸照片3张;
(2)本人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驻监狱及看守所检察室和检察业务(侦查)职位需提供本人工作证,检察官还需提供任命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综合文秘岗位需提供所发稿件复印件;
(4)心理咨询岗位需提供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医岗位需提供法医执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岗位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株洲市检察机关选调检察人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所在单位意见”一栏需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同意”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6)其他能够证明本人能力、业绩、荣誉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复印件或照片。
3、报名人员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如因虚假信息资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名人员自己承担。
五、资格审定
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定,并将资格审定情况、考试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告知报名人。
六、考试
每个职位的选调计划数与报名人数的开考比例不小于1:2,达不到比例则取消该职位。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笔试和面试由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株洲市检察院负责具体实施。
(一)笔试
驻监狱及看守所检察室检察工作人员、检察业务(侦查)人员和法医职位主要测试法律知识和检察实务。综合文秘人员、心理咨询人员、会计、计算机技术人员职位测试综合知识。笔试不指定复习范围,满分为100分。
综合文秘、心理咨询、会计、计算机技术职位增加业务水平测试。业务水平测试由株洲市检察院负责命题和组织实施,必须在面试前完成,不指定复习范围,满分为100分。综合文秘、心理咨询人员、会计、计算机技术人员职位的笔试总成绩=综合知识成绩(占40%)+业务水平测试成绩(占60%)。
(二)面试
面试入围比例为1:2,按笔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进入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满分为100分。
(三)成绩合成与排名
笔试总成绩与面试成绩各占50%合成总成绩,以最后总成绩从高到低决定最后入围人员。总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分数相同时以笔试成绩较高者优先。
(四)加分事项
报考驻监狱及看守所检察室和检察业务(侦查)职位的,如获评过市级以上优秀办案能手(包括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及其他业务部门优秀办案能手等),可在笔试总成绩上加2分;如获评过省级以上优秀办案能手(包括优秀公诉人、优秀侦查员及其他业务部门优秀办案能手等),可在笔试总成绩上加5分。
七、体检
依据考生最后成绩从到低分的顺序按选调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拟选调对象,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组织拟选调对象进行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八、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按选调职位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成立考察组,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德、能、勤、绩、廉全面考察。
九、递补
体检、考察中出现不合格人员或合格人员自动放弃的,按排名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2次。
十、公示、办理转任手续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拟选调人员将在株洲市检察院网站上予以公示。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选调人选,经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同意后办理转任手续。
十一、其他事项
(一)被选调的人员原担任的行政职务自行解除。
(二)本单位不负责安排、解决被选调人员的配偶和子女的就业、入学等没有政策规定的事项。
(三)咨询电话:0731—28108248
原标题:株洲市人民检察院公开选调检察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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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