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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县委组织部干部队伍建设,经研究决定面向全县公开择优选调工作人员,现公告如下。
一、选调名额
选调公务员4名、事业身份人员1名,其中具有2年以上镇工作经历的人员不少于2名。
二、选调方式
采取组织推荐和个人报名、考试和考察相结合方式进行。
三、报考条件
(一) 报考人员需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具有在机关、事业单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计算时间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含试用期)。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不限。
3.中共党员。
4.年龄35周岁以下(1981年7月31日以后出生);现任单位中层干部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1976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5.具有较强的综合文字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6.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或“合格”以上等次(试用期按期转正定级的,视为“称职”或“合格”)。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四、报名办法
本次公开选调采用组织推荐与报考人员个人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 组织推荐
由各镇、县直各单位对照上述条件,对本单位人员进行认真摸排,择优推荐。鼓励符合条件的同志积极报名。其中,原则上每镇推荐公务员不少于2名,事业身份人员不少于1名。
(二) 自荐报名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直接到报名地点报名。
五、选调程序
(一) 报名
1.本次公开选调采取现场报名方式,报名地点为县委组织部办公室 (县党政大楼6004室),报名时间为2016年8月10日至8月16日(含双休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30。
2.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选调公告,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所填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规范。报考人员提交报名表、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2寸蓝底彩色照片4张。由单位推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在推荐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 资格审查
县委组织部按照报考条件和有关要求,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自荐报名人员,由县委组织部集中听取报名人员所在单位意见,并盖章确认。确认报考人数与选调计划数的比例不低于3:1,方可开考;未达到比例的,相应减少选调计划数。
(三) 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