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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普洱市委组织部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普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办法(试行)的通知》(普人社发〔2016〕24号),经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研究,报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决定采取公开遴选的方式遴选普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工作人员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单位简介
普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为普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环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的技术检验;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委托的质量检验;负责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质量有关方面的技术指导和科研培训工作;指导辖区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检验机构业务技术工作,协助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培训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辖区内上级安排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检验监测工作;负责提供辖区内食品、药品质量公报所需的技术数据和质量分析报告。综合上报和反馈食品、药品质量信息;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有关质量技术复核和检验工作。
二、公开遴选职位及人数
计划公开遴选工作人员4名,具体如下:
三、公开遴选范围
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不含工勤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公开遴选的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86年5月1日以后出生);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或硕士以上学历的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以下(即1981年5月1日以后出生);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年以上在职在编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经历(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日前);
5.身体健康;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参加公开遴选: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聘用见习期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公开遴选程序
按照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组织考察、确定人选、办理遴选手续等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