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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印发的《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齐人社发〔2017〕25号)及《关于开展2017年齐齐哈尔市市直机关公务员公开遴选工作的通知》(齐人社发〔2017〕26号)要求,齐齐哈尔市环境监察支队开展2017年公开遴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遴选计划和职位
齐齐哈尔市环境监察支队科员3人。具体职位详见《2017年齐齐哈尔市环境监察支队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公开遴选职位计划表》。
二、遴选范围及条件
(一)遴选范围
1.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划内的县(市、区)、乡(镇)机关中已进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2.齐齐哈尔市行政区划内的县(市、区)实行国家、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中已进行参公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参公单位工作人员。
(二)报考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计算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7月10日,新录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时间含试用期);
3.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4.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6.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1年7月10日以后出生),具有统招硕士和博士学历的参公单位工作人员可放宽到40周岁(1976年7月10日以后出生);
7.身体健康;
8.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市环保局规定的拟遴选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专业指导目录参照《黑龙江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设置指导目录》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4.尚在新录用参公单位工作人员试用期内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