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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自治州州直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建立健全从基层一线培养选拔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制,规范遴选工作,根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是指自治州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从县市及以下公务员机关、事业单位,公开选拔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职务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开遴选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不得阻挠或变相阻挠符合资格条件的干部、工作人员报名参加公开遴选。
第五条 州直机关公开遴选由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根据自治州州直机关(单位)用人需求统一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公开遴选在自治州组织、人社部门指导下,由遴选单位组织实施。遴选机关(单位)是指州直机关、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政治立场坚定,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强,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具有良好的品行,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组织纪律观念强。
(二)在县市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满《公务员法》、就业协议书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不低于5年);
(三)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具有公开遴选职位(岗位)要求相当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高层次紧缺人才可适当放宽);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职位(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受处分期内的;
(三)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规定,对工作地区、工作单位有限制性规定的;
第八条 参加公开遴选的公务员不得报考与遴选机关公务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职位。参加公开遴选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与遴选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