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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1. 遴选对象
(1)全区设区市以下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的在编在岗人员。
(2)中央和自治区设在设区市以下的垂直管理单位、派出机构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登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上述对象范围,包括在机构改革中退出参照管理范围、已进行参照管理登记、经批准执行过渡期政策且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2. 资格条件
报名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4)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
除选调生外,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报考人员属于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的,须担任乡镇领导班子成员累计满5年);没有规定的,须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工作经历:①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工作的经历;②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③在行政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工作的经历;④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业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⑤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的经历。
参照《关于明确我区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基层工作经历和服务基层项目起始时间的通知》(桂人社发〔2014〕8号)有关规定,2014年3月1日后通过借调(抽调、跟班学习)等方式到设区市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时间不计入基层工作年限。
(5)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6)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条件。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1985年3月4日后出生),根据工作需要,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80年3月4日以后出生)。
(7)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相关工作经历。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任职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
(7)遴选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