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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条件说明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2.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作经历(截止2020年7月23日)。
上述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者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队转业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退役士兵服役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等次。
4.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
5.具有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年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具体要求见《公开遴选职位表》(其中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的,为1989年7月23日以后出生;年龄要求35周岁以下的,为1984年7月23日以后出生;取得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年龄放宽到40周岁以下的,为1979年7月23日以后出生)。
6.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7.符合公开遴选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曾因违法受过劳动教养处分或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6.按照有关规定,到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和任职试用期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