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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公务员局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2〕17号 2012年2月21日)
各市、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公务员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务员补充工作,树立重视基层的用人导向,建立来自基层的公务员培养选拔机制,优化公务员队伍来源和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关于注重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党政领导机关干部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遴选公务员,是指自治区直属机关采取竞争择优方式,从设区市以下机关(含垂直管理机构设在市、县的单位)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符合转任条件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市以下机关公务员”)中公开选拔公务员。
第三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补充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原则上应进行公开遴选。
第四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五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六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当根据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般每年进行1—2次。
第七条 自治区直属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原则上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遴选计划、统一发布公告、统一考试时间,各遴选机关自行组织进行。
因工作需要,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自治区直属机关可以单独组织遴选,遴选方案须经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同意。
第八条 公开遴选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
(二)制定遴选计划和遴选工作方案;
(三)发布遴选公告;
(四)报名与资格审查;
(五)组织考试;
(六)考察与体检;
(七)公示和审批。
必要时,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